• 关注!11月1日起,纳税信用管理措施有这些变化

  • 发布时间:2020-09-25 10:41 | 作者: | 来源:连云港在线 | 浏览次数:
  • 9月23日,市区某企业财务人员到市税务部门咨询,纳税信用评价前的指标能否申请复核。市税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推出4项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措施,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新措施的具体内容可概括为“两增加、两调整”,将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

    “两增加”,即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两调整”,即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调整D级评价保留两年的措施,适当放宽有关标准。

    市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作为独立核算企业的一个部门,之前未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参与纳税信用评价。随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部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要获得纳税信用评价级别的愿望较强。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公告》明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为保持纳税信用评价的连续性,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后,在其存续期间将与其他正常参评企业一样,适用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在提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复评的基础上,《公告》增加了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的复核机制,即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市税务部门表示,11月1日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起评分规则。调整前,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100分起评;调整后,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调整后的规定大幅增加100分起评的企业数量,提高纳税人评为A级、B级的概率。该规则将从开展2020年度评价起适用,以往年度已做出的评价结果不作追溯调整。”

    此外,还调整纳税信用D级评价保留规则。调整前,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其中,对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的措施中包括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不得评价为A级。调整后,对于因年度指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直接判级的D级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直接判级是指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第二十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被直接判为D级。

    市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以适当“扣分”代替“保留两年D级”,既贯彻了失信惩戒的原则,也有助于激励纳税人积极主动改善自身信用状况。为支持企业及早改善纳税信用状况,对2019年度评价中已保留为D级的企业,各省税务机关应于2020年11月底前,主动调整其2019年度级别,之前年度已评出的级别不作追溯调整。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评价时直接适用该规则。(记 者 陈兵  通讯员 杨青)

    相关知识

    纳税信用级别如何评价

    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从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和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三个维度、近100项评价指标,对企业纳税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由高到低分为A、B、M、C、D五级。

    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

    B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

    M级:新设立企业或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

    C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

    D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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