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发放节日福利需代扣代缴个税吗?税务部门回复

  • 发布时间:2020-09-25 10:41 | 作者: | 来源:连云港在线 | 浏览次数:
  • 今年国庆节和中秋节两大佳节即将“相逢”,我市不少公司都开始采购月饼、水果等作为员工福利,那么,公司发放节日礼品是否需要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市税务部门表示,不是所有的福利费都免征个人所得税。

    市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包括福利费,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生活补助费是依据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市税务部门表示,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市税务部门表示,中秋节职工取得任职单位发放的月饼,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而是属于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计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取得的所得为月饼(即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收入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收入额。

    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或者员工在单位统一就餐,就餐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员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市税务部门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记者 陈兵 通讯员 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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