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买商品房纠纷如何解决?江苏高院、江苏省消保委联合出手了

  • 发布时间:2020-12-26 22:55 | 作者: | 来源:连云港在线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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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商逾期交房、承诺难以实际兑现、精装修房货不对板、房子质量堪忧…… 消费者面对开发商维权,往往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12月25日,江苏高院、江苏省消保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部门制定的《关于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联动化解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当事人可以持消保委制作的调解协议,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当事人在消保委调解中没有争议的事实,后续诉讼程序中可以无需举证。这些新颖的做法减轻了当事人负担,提高了效率,引人关注。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多发,急需“短平快”解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士透露,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三年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119462件,纠纷类型多为延期交房、延期办证或房屋面积争议。近年来,商品装修房质量问题引发的争议也成热点,大批纠纷涌入法院。

    开发商面对购房者集体维权或集体诉讼,往往不肯让步,造成与购房者情绪对立。处理此类纠纷最好通过协调,使开发商与购房者达成谅解。但在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境况下,实现起来并不容易。

    如何让此类纠纷在进入法院诉讼前,先经非诉纠纷化解渠道化解,以短平快的方式形成以点带面的示范效应,江苏高院与省消保委多次沟通协商,共同出台了《意见》,旨在人民法院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之间建立一套沟通协调、联动配合化解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机制。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陆惜春介绍,据统计,2018年1月以来,全省各级消保委组织共计受理涉及商品房领域消费纠纷6005件,咨询7785件,其中不乏久拖不决、群体性投诉。

    调解协议可申请法院确认,具有强制性

    《意见》建立了六项工作机制,包括建立例会协商机制,双方共同设立全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联动化解领导小组;在同级法院与同级消保委之间建立信息共享、知识共享、经验共享机制,共同对商品房买卖领域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纠纷进行调处;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同级法院可以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同级消保委解决纠纷;消保委可以推荐具备调解能力和经验的人员担任同级法院特邀调解员,由该法院纳入特邀调解名册;建立纠纷化解时限机制,消保委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天内向同级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建立无争议事实固定机制,消保委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案件,当事人之间就相关事实没有争议的,消保委应当以书面方式固定无争议事实。在法院诉讼阶段,当事人无需对以书面形式固定的无争议事实进行举证,从而简化诉讼流程,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建立纠纷处置应急联动机制,对突发性纠纷、矛盾易激化纠纷或群体性纠纷,同级法院与同级消保委应当即时通告,派专门人员协调处理。

    法院人士表示,在当前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消保委与法院加强联动,对于纠纷先经过非诉纠纷化解渠道解决,是比较快速解决纠纷的办法。《意见》中有不少创新和尝试,比如对于当事人在消保委调解中无争议的事实,如果进入到后续诉讼程序,可以无需举证,这就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提高了调解效率。再比如,对于当事人在消保委制作的调解协议,可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书就有了强制力。

    据介绍,省消保委将与省高院对精装修房、精装修等领域问题开展研讨,探索建立典型案例制度,以案说法。消保委还将从取证、专家意见、维权建议等多角度,对集体诉讼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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