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率先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领域进行地方立法

  • 发布时间:2024-01-12 18:18 | 作者: | 来源:连云港在线 | 浏览次数:
  • 1月1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条例(草案)》。我省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在安全风险管理领域开展地方立法,聚焦当前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融入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实践经验,制定了对生产经营主体可操作性强的条款,推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向事前预防转型。

    创新安全风险监管模式

    此次立法体现了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原则。条例草案的指导原则中,要求推动实现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辨识、分级管控、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

    围绕工作原则,条例草案创新了安全风险监管模式,强化了部门指导和服务职能。其中规定,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报告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并按照统一标准依托本行业、领域现有的信息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安全风险网上报告信息平台,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互联互通共享。

    上述安全风险报告制度是江苏安全生产“一年小灶”专项整治成果之一。2020年我省在全国率先推出这项制度,两年多来取得显著成效,对加强和规范工业企业安全风险管理,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必要把经过实践检验的创新成果、制度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在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推行加强和规范安全风险管理,为进一步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提供法治支撑。”代表省政府作立法说明的省应急管理厅厅长蒋锋说。

    草案有关条款强化了安全风险报告结果的运用,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安全风险管控、报告情况作为行政执法和信用监管的重要参考,借助信息化手段推进安全生产的精准执法,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安全风险管理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突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管理

    为提高针对性,条例草案聚焦当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关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行业领域,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安全风险管控要求。

    一方面,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管理被突出强调。未来我省拟实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化管理,分行业、领域制定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用于规范生产经营单位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辨识、分级。“确保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能够辨得出、找得准,标准统一。”蒋锋介绍,我省还将实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报告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每年一次通过信息平台向有关部门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实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公示警示,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责任清单向从业人员公示,在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所处区域设置安全警示牌。

    另一方面,条例草案聚焦重点和薄弱环节,对生产经营场所分割出租、“厂中厂”等特定的生产经营模式,分别明确了安全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管理方式和具体要求;对从事住宿、餐饮、公共娱乐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面小场所,由于其风险类型、管理方式的特殊性,规定由省政府制定专门管理制度,提高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宽严相济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责任

    此次立法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条例草案要求相关单位把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对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环节实施风险管理,全面辨识、评估、管控安全风险,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点内容,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风险教育培训。

    记者注意到,主要负责人安全风险管理工作职责被突出强调,要求其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纳入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并加强监督考核,督促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并对本单位报告安全风险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安全生产工作专业性强,相关条款为强化可操作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分级、管控以及管控措施落实等安全风险管理各环节,均有具体措施和明确要求,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风险管理,落实风险管控责任提供可操作的途径和方法,确保安全风险认得清、想得到、管得住。

    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设定上,条例草案以宽严相济为原则,对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排查有遗漏、未定期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未将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纳入检查等3种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对其他轻微违法行为,则以说服教育、引导帮扶、警示警告、督促整改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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