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月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如何纳个税

  • 发布时间:2020-09-10 00:36 | 作者: | 来源:连云港在线 | 浏览次数:
  •   最近,市民周先生到市税务部门咨询,他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需不需要缴纳个税?又是如何计算的呢?市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笔一次性补偿金所涉及的个税问题,是从2019年1月1号起,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需要按照新的计算方式计算个人所得税。

    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可以获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市税务部门表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执行时间从2019年1月1日起。

    举例来计算:2020年3月,某公司与甲、乙、丙三名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甲员工已经工作三年,月收入5000元,公司给予补偿15000元;乙员工已经工作9年,月收入10000元,公司给予补偿90000元;丙员工已经工作了15年,月收入12000元,公司给予补偿180000元。该公司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2200元/月。

    根据规定,某公司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因为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在2020年,应适用新政策。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为:2200×12×3=79200(元)。甲:甲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金15000元小于792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乙:乙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上的部分为:90000-79200=10800元;查找综合所得税率表,适用税率3%,应纳个人所得税:10800×3%=324(元)。丙:丙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上的部分为:180000-79200=100800元;查找综合所得税率表,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20;应纳个人所得税:100800×10%-2520=7560(元)。

    “从2019年1月1日起,发生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需要按照上述新的计算方式计算个人所得税,劳动者一定要看清楚政策规定,以便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市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

  •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