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连云港修订办法!不为职工办理公积金罚1至5万元

  • 发布时间:2020-12-31 14:28 | 作者: | 来源:连云港在线 | 浏览次数:
    币安
  • 日前,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贯彻全面依法治国,落实《连云港市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执法领域内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近日,该中心修订了《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将违法程度分为“一般”“较严重”和“严重”三个档次。其中,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处以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单位设立30日以上1年以下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二)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50人以下的;(三)其他法律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严重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单位设立1年以上3年以下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二)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三)拒绝配合进行执法检查,且态度恶劣的;(四)拒绝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证据资料的。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违法行为,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单位设立3年以上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二)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100人以上的;(三)造成职工群访群诉的;(四)拒绝配合进行执法检查,且采取故意拖延、刁难等形式阻碍执法调查工作,态度恶劣,严重阻挠执法办案行为的;(五)其他具有从重处罚的情形。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的准确度,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同时,也有利于公积金扩面工作的开展,将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公积金的缴存范围,维护更多职工的合法权益。(记 者 王怀诗  通讯员 胡 云)

    ?

    总值班: 王夫成 朱 萍     编辑: 张艺雯     

    来源: 连云港发布

  •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