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行休假被解聘 单位违法需赔偿

  • 发布时间:2020-10-22 00:26 | 作者: | 来源:连云港在线 | 浏览次数:
  • 向单位请假未获批准却自行休假,进而被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近日,市民徐先生向连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17年9月1日,徐先生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的劳动合同。2020年7月20日,徐先生向公司人事主管递交了2020年7月20日至7月24日(5个工作日)的请假条,在未得到公司回复的情况下自行休假。随后,公司以徐先生旷工5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徐先生向连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而公司认为,徐先生到公司入职两年多,对公司规章制度应当熟知,其旷工行为是故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故徐先生要求支付赔偿金不合法也不合理。但是,该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合法性和徐先生知晓规章制度。

    连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遵守劳动纪律是职工的一项基本义务,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是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程序上须依照法定程序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在本案中,徐先生请假是否成立,应看两个条件:第一,职工提出请假申请;第二,用人单位批复。该案中徐先生只是向公司人事主管部门递交假条,但未得到公司的同意批复。因此,徐先生未履行完整的请假手续,假期不能成立。在假期未生效的情况下,徐先生自行休假属于擅自离岗5天,其行为已构成旷工。尽管公司认为,徐先生是入职近两年的员工,应当知晓公司《职工考勤管理制度》关于职工连续旷工5日(含5日)以上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是,该公司却未能向仲裁庭出具该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以及已经公示或已向劳动者告知的相关证据。因此,该用人单位依据无法证明合法性的规章制度而作出单方解除与徐先生的劳动合同的决定,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承担不利后果。徐先生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得到连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记 者 陈 兵 通讯员 龚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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